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眉山市中试研发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眉山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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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眉山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西部中试转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支撑引领“1+3+3”产业发展,依据《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研发平台,是指以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建立完善技术规范(包括产品标准、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行业准入资质,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开放共享平台。
第三条 中试研发平台定位于创新链中间环节,致力于促进“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全过程有效衔接,是从研到产的“中间站”和紧密连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的命名、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中试研发平台在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试研发平台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中试研发平台的规划、培育等工作。
(二)指导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
(三)协助做好中试研发平台年度报告、绩效考核、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中试研发平台依托单位负责中试研发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主要包括:
(一)在眉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龙头企业围绕我市“1+3+3”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建设具有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能力,并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中试研发平台,实现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转化产业化。
(二)鼓励和支持产业链重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依托现有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共建中试研发平台,并面向本行业领域开放中试服务,形成对产业链各环节研发与转化过程的技术服务供给。
(三)整合现有创新资源,面向社会提供优化现有技术结构、性能、工艺,开展中间试验和小批量生产,提供质量检测、性能测试服务,推动新技术的产品化及首台(套)新产品研制服务等。
(四)组建专职从事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五)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及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
(六)鼓励中试研发平台不断探索新机制,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参与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和成果转化项目中试熟化。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创新布局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需要,适时发布申报通知,实行自愿申报,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择优命名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方向,能形成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支撑服务产业发展升级。
(二)中试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应是在眉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原则上中试平台建成三年以上,且具有项目孵化成功的案例。
(三)具备独立的场地,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拥有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
(四)中试研发平台拥有服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能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五)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运营体系;具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具有合理的场地、设备等租赁收费标准、明晰的对外服务程序、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等。
(七)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八)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九)已纳入现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序列,且服务功能重复度较高的,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九条 命名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适时发布眉山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申报通知,具备条件的单位经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二)汇总推荐。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推荐意见文件,报送市科技局。
(三)审核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提出现场考察名单。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五)命名授牌。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的综合论证意见,集体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文批复命名为:眉山市XXX(产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
第十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眉山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申报书;
(二)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合作单位间或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非共建无需提供);
(四)中试研发平台发展规划、对外服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复印件;
(五)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六)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孵化的企业,或承担的中试项目清单及签订的中试合同等;
(七)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第十一条 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主体原则上须为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依托单位或运营单位。
第十二条 对综合性、高水平、有望突破我市产业发展“卡脖子”的中试研发平台,可按照“成熟一个,命名一个,注重质量,追求实效”的原则,单独申请命名。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三条 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平台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四条 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为行业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中试研发服务,并应以学术活动和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与高校院所和企业的交流,提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十五条 平台应建立由同行专家、应用专家、企业家等组成专家团队,为概念验证、中试研发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确定、形成中试结论等中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平台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程、流程、标准开展中试活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平台开展中试熟化完成的成果,根据事先约定合理界定权属,并鼓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报、技术成果转让等。
第十七条 平台在建设运营、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加强与行业科研机构、企业及知识产权、金融等单位创新合作,积极探索“科学家+企业家+工程师”“实验室+中试基地+中试产业”等新模式新产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中试研发平台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中试基地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第十九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考核评价通知,组织本行政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研发平台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评价总数的30%以内。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眉山市中试研发平台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不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价的中试研发平台,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择优培育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申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推荐市级及以上中试研发平台纳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1+N”模式N平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中试研发平台运营主体或依托单位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命名的眉山市中试研发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对取消市中试研发平台资格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命名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